(2015)驛民初字第5254號
——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2015-11-2)
(2015)驛民初字第5254號
原告閆某某,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漢族,住駐馬店市驛城區
委托代理人李浩,駐馬店市驛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閆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何舜華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閆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王德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張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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