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驛民初字第1240-1號
——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驛民初字第1240-1號
原告劉X,女,漢族,住駐馬店市驛城區。
被告張XX(又名張X),男,漢族,住駐馬店市驛城區。
原告劉X與被告張XX同居關系子女撫養、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訴稱,原、被告經雙方單位領導介紹相識,2014年2月8日,原、被告辦理結婚證。2014年4月20日,原告發現被告婚外情,并經第三者告發發現被告重婚。后證實被告原來所持離婚證系偽造,被告有重婚的事實。原、被告于2014年5月4日簽訂關于婚生子撫養問題的協議書。2014年6月29日婚生女張乙X出生。婚內被告對原告劉X實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對張乙X的撫養義務。請求判令:1、女兒張乙X歸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1400元/月;2、要求被告張XX支付賠償款20萬元;3、被告張XX返還婚前欠款76000元。
被告張XX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1999年7月13日,被告張XX與案外人李XX在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2年3月28日生育一子張甲X。2014年8月28日經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調解,張XX與李XX解除婚姻關系。原告劉X與被告張XX于2014年2月8日在駐馬店市登記結婚,2014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張乙X。
被告張XX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月平均工資5073元。
2013年9月,被告張XX向原告劉X借款26000元,并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劉X人民幣貳萬陸仟元整、2013.9.張X。”2013年10月18日,被告張XX向原告劉X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劉X人民幣伍萬元整,元旦前歸還。張XX.2013.10.18。”兩筆借款共計76000元。
另查明,原告劉X曾有兩個身份信息,一個為1981年7月3日生,回族,公民身份號碼:412801198107032622,該身份信息于2015年5月28日被公安機關注銷;另一個為1982年7月2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412801198207020020。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有關書證、證人證言等經庭審質證,據以認證。
本院認為,被告張XX在與她人存在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又與原告劉X登記結婚,原、被告雙方系無效婚姻,原、被告的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同居期間產生的子女撫養、財產糾紛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關于張乙X的撫養問題,張乙X年幼且長期隨原告劉X生活,保持孩子的現實生活環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故非婚生女張乙X由原告劉X撫養,被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撫養費應當按照被告張XX的實發工資收入的25%支付,即每月1260元。被告張XX構成重婚,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應支付一定的賠償款,本院酌定為2萬元。原告劉X主張被告張XX借其76000元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劉X要求被告張XX返還借款76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非婚生女張乙X由原告劉X撫養,被告張XX每月支付撫養費1260元。自2015年10月起付至張乙X滿18周歲止。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各支付一次。
二、限被告張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賠償款20000元。
三、限被告張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借款7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0元,原告負擔340元,被告負擔3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志華
審 判 員 李勝利
人民陪審員 王 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孫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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