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驛民初字第4601號
——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驛民初字第4601號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駐馬店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黨某某。
原告魏某某訴被告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肖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保才、被告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4年1月9日辦理了結婚登記,后生育一女一子,現女兒已成年,兒子現年11歲。原、被告雖然結婚生子,但感情一直不好,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因此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間婚姻關系;2、婚生子歸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每月600元至18歲;3、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即房屋4間(價值15萬元)。
被告黨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為了家庭完整及讓孩子可以健康成長,愿意與原告繼續好好生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1994年1月9日在諸市鄉民政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感情一般。1995年2月10日,生育一女黨某甲。2004年3月15日,生育一子黨某乙。2010年,被告因宅基地問題與他人發生爭執,用刀將他人捅傷,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實際執行了4年4個月。被告入獄后,婚生子女跟隨原告生活。2014年5月,被告出獄后,原告以雙方感情不和與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間,婚生女黨某甲在外打工,婚生子黨某乙跟隨被告生活。2014年8月,原告魏某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黨某某離婚,2014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14)驛民初字第26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予原告魏某某與被告黨某某離婚。現原告又以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請求離婚,訴至本院成訟。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駐馬店市驛城區褚市鄉任馬莊村米趙有房屋4間。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被告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等有關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據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魏某某雖然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黨某某離婚,但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自2014年5月起雙方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生活,至今不滿兩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離婚。故原告請求離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雙方能夠顧全大局,珍惜眼前幸福生活,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創和諧家庭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魏某某與被告黨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肖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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