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驛民初字第5201號
——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驛民初字第5201號
原告趙XX,女,住駐馬店市。
委托代理人楊漫濤,駐馬店市驛城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X,男,住駐馬店市。
被告張XB,男,住駐馬店市。
被告張XC,男,住駐馬店市。
被告張XD,男,住駐馬店市。
被告張XE,男,住駐馬店市。
被告張XF,女,住駐馬店市。
被告張G,女,住駐馬店市。
被告張東梅,女,住駐馬店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XX與被告張XX、張XB、張XC、張XD、張XE、張XF、張G、張東梅贍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趙XX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趙XX在訴訟期間自愿申請撤回起訴,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趙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趙XX承擔(dān)。
審判員 馬 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文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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