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鄲民初字第829號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2015-8-26)
(2015)鄲民初字第829號
原告王x,女,漢族,住鄲城縣秋渠鄉王堂行政村王堂村
被告張x,男,漢族,住鄲城縣宜路鎮張莊行政村
原告王x與被告張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經本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自由戀愛于2006年10月22日舉行婚禮,2010年2月8日在鄲城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夫妻長期生氣不能正常生活。雙方經協商后于1013年2月21日在宜路鎮社會法庭協議離婚,但事后被告以找不到戶口本為由,不與原告辦理離婚證。因原告需要重組家庭,需要和被告辦理離婚證,因此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張x無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自由戀愛于2006年10月22日舉行婚禮,2010年2月8日在鄲城縣民政局補辦理結婚登記,2009年7月原被告抱養一男孩張x,沒有辦理收養登記,現隨被告父母生活。2013年2月21日原被告因夫妻長期生氣,不能正常生活,雙方在宜路鎮社會法庭辦理離婚協議,該協議內容為:1、經雙方提出離婚。2、經雙方同意張x由男方張x撫養,不向女方要求撫養費,因張x屬抱養他人孩子。3、經雙方同意,離婚前沒有任何外借貸款。4、經雙方同意,女方家具電器,雙方都不在追究。5、經雙方同意,以簽訂協議書之日起生效,永不反悔。協議簽訂后,被告以找不到戶口本為由拒絕與原告辦理離婚證,從此雙方互不聯系,分居至今。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屬自由戀愛結婚,但婚后經常生氣導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雙方于2013年2月21日原被告在宜路鎮社會法庭主持下達成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從此之后雙方互不聯系,分居至今,說明原被告已無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應予準許。原被告所抱養男孩張x,沒有辦理收養登記,形不成養父母子關系,本院不予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王x與被告張x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周新琦
陪審員 范增錄
陪審員 王俊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劉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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