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2432號
——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5-9-6)
(2015)川民初字第02432號
原告韓某某,男,漢族,1963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太康縣城郊鄉五壩口行政村后韓村。
被告任某某,男,漢族,住周口市川匯區大閘路行政服務大廳南小區3單元2樓。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任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任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訴稱,原告為被告承包的經濟適用房工作從事粉刷工作,工程結束后,經多次催要,被告于2011年元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被告出具欠條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支付原告欠款10000元,但仍下欠原告工程款10000元。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還款事宜,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還款。原告特依據法律規定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所欠工程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任某某未答辯。
原告韓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欠條一份,證明任某某欠我的工程款20000元,分兩筆還我10000元,還下欠10000元至今沒有給付。
被告任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韓某某為任某某承包的經濟適用房工地,從事粉刷工作,工程結束后,經韓某某多次催要,任某某于2011年1月18日向韓某某出具欠條,其內容為:“今欠韓某某工程款20000元,維修不含在內”。而后經韓某某多次索要,任某某只給付工程款1000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韓某某為任某某承包的樓房工地從事勞務施工,其雙方的勞務關系成立,受法律保護。故韓某某主張任某某支付工程款10000元的訴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任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韓某某工程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任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國君
審 判 員 朱炳欣
陪 審 員 郭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書記員 連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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