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2973號
——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川民初字第02973號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女。
被告劉某,男。系李某乙丈夫。
原告李某甲訴被告李某乙、劉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顧志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趙相杰、王昕,被告李某乙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甲訴稱:2014年11月14日,被告夫婦因缺經營資金向原告借款三十萬元,出具有借條;當時約定借用期限三個月左右,月息15‰,過期后多次催要不還,特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全部借款及2015年8月8日以后的利息。
被告李某乙辯稱:借條三十萬元屬實。現(xiàn)因資金暫時困難,請求緩期付款。
被告劉某未答辯。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李某乙2015年8月10日出具的三十萬元借條一份,銀行交易記錄一份,證明李某乙借款三十萬元,月利率15‰,從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8月8日利息已給付。被告李某乙質證無異議。
被告李某乙、劉某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查明:經被告李某乙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三十萬元用于服裝經營,約定借款期限三個月,利息按15‰已結算至2015年8月8日。被告以資金暫時困難請求緩期還款,原告則要求一次性付清借款。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本案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三十萬元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未按約定清償債務,屬于違約失信行為。李某乙與劉某是夫妻關系,歸于同一家庭利益共同體,原告請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債務,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乙、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李某甲借款三十萬元,利隨本清。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2020元,合計4920元,由被告李某乙、劉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顧志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魯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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