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623號
——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淮民初字第01623號
原告郭某某,女。
被告丁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某訴被告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被告雙方已自行和好,原告郭某某來本院申請撤訴,經(jīng)審查,原告郭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郭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丁守軍
代審 判員 葉培緒
人民陪審員 湯培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書 記員 郭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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