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291號
——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淮民初字第01291號
原告劉某某,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漢族,住淮陽縣馮塘鄉。
委托代理人張清華,淮陽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韋某某,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張清華、被告韋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5月14日13時10分許,被告韋某某駕駛魯工牌鏟車行駛至淮陽縣馮塘鄉菜李莊路段,在路北由東向西斜上路右轉時,與由東向西李玉磊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相撞后李玉磊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又與由西向東原告騎行的兩輪摩托車相撞,致使李玉磊當場死亡、原告身上多處受傷、腦部受損嚴重住院至今,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被淮陽縣公安局認定為韋某某負主要責任,李玉磊負次要責任,劉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韋某某未支付給原告劉某某分文醫療費用,也未出面調解此事,為使原告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特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4萬元,傷殘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待發生后再另行起訴,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事實就是事實,我的車沒有給原告相撞,我應該承擔的責任我承擔,但我現在沒有能力承擔,我沒有經濟能力,我認為我沒有撞到原告。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13時10分許,被告韋某某駕駛魯工牌鏟車在淮陽縣馮塘鄉菜李莊村路段在路北由東向西斜上路右轉時,與由東向西李玉磊駕駛的豫PY0829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相撞,相撞后李玉磊駕駛的豫PY0829號二輪摩托車又與由西向東原告劉某某騎行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相撞,致使李玉磊當場死亡,原告劉某某受傷住院,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淮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玉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任。原告劉某某受傷后,在淮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天,支付醫療費2032.61元,另外劉某某在淮陽縣人民醫院支付醫療門診診察費、放射費、院前急救費、化驗費、治療費總計1624.2元,在淮陽縣玉健骨科醫院支付醫療門診藥品費172.36元。原告系農村戶口,事故發生時47歲。經淮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周口市中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周口中正鑒定評估字(2015)第061101號事故鑒定評估報告書,認定劉某某事故兩輪電動車修復價格為1400元,劉某某為此支付車輛評估費300元,另外劉某某為該事故車輛支付施救費300元、車輛保管費300元。原告為要求被告賠償醫療損失等費用,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身份證、診斷證明、住院證、出院證、病歷、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票據、交通費票據、鑒定費票據、施救費票據、車輛保管費票據、事故鑒定評估報告書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淮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周口市中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事故鑒定評估報告書均客觀、真實、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韋某某駕駛魯工牌鏟車與李玉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相撞,相撞后李玉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又與原告劉某某騎行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相撞,造成原告人身及財產損害的后果,其造成的損失理應由被告韋某某和李玉磊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核實,原告劉某某的合理損失具體計算為:1、醫療費用3829.17元;2、營養費3天×20元/天=6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3天×80元/天=240元;4、誤工費3天×(按2014年河南省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25402元/年÷365天/年=208.78元;5、護理費3天×(參照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28472元/年÷365天/年=234.01元;6、交通費酌定90元;7、車輛評估費300元;8、施救費300元;9、車輛保管費300元;10、事故兩輪電動車修復價格為1400元。上述10項合計為6961.96元。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韋某某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4873元。原告提出傷殘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待發生后再另行起訴,本院予以準許。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賠償原告損失4873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0元,原告劉某某承擔722元,被告韋某某承擔78元。
逾期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申建立
審 判 員 張 征
人民陪審員 陳 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代書 記員 顧春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