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399號
——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淮民初字第01399號
原告陳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張偉,男,淮陽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記,男,淮陽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偉、被告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記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其與被告莊某某經人介紹相識,2013年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婚后生育一女莊某甲。被告系現役軍人,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對原告及孩子不盡撫養義務,經被告單位同意,雙方回來辦理離婚事宜。雙方因孩子撫養未達成協議,為此具狀起訴,要求與被告莊某某離婚。
為支持上述訴訟請求,原告陳某某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原告身份證、婚姻登記證明及戶口薄各一份。
證明目的: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子女身份信息。
第二組、被告單位證明一份及手機微信信息。
證明目的: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只因雙方對子女撫養未達成一致意見,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
被告莊某某辯稱,與原告陳某某系合法夫妻。原告微信截屏信息屬斷章取義,被告單位證明其單位同意被告休假處理婚姻矛盾。因與原告感情基礎牢固,且生育一女兒,被告每月向原告及女兒支付生活費,為了女兒的健康成長和家庭團結穩固,其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為支持其辯稱,被告莊某某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結婚證。
證明目的: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
第二組、原、被告之間聊天信息。
證明目的:被告勸解原告勿做傳銷,雙方感情較好。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莊某某于2012年底經人介紹相識,2013年農歷3月29日年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2014年3月24日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J411626-2014-006630)。2013年11月2日生育一女莊某甲。原、被告雙方共同財產及債權。原告陳某某的嫁妝有統帥掛式空調一臺、海爾42寸電視機一臺、海爾洗衣機一臺、海爾冰箱一臺、海爾臺式電腦一臺、太陽能一套、三組合沙發一套、四組合柜一套、條機一套、被子16條、床罩2套、被罩8條、床單6條、大小盆各一個、洗衣板一個。2015年7月21日,原告陳某某以與被告莊某某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向本院具狀起訴與被告莊某某離婚。
另查明:被告莊某某在河北滄州某消防部隊服現役。
本院認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現被告莊某某不同意離婚,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莊某某存在重大過錯和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對其訴稱不予支持。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莊某某系戀愛后自愿結婚,并生育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礎。被告莊某某系現役軍人,由于身份特殊,對家庭照顧有局限性,原、被告應相互體諒,珍惜相互間的夫妻感情,共同維系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共同撫育子女健康成長,對原告陳某某要求與被告莊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莊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丁守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書記員 葉培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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