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382號
——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淮民初字第01382號
原告許某某,女。
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許某某訴被告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某訴稱,其與被告周某某經人介紹相識,2014年5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雙方均系喪偶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感情基礎差,導致雙方婚后感情不和,經常因生活瑣事生氣吵鬧,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并分居。為此具狀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周某某離婚,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為支持上述訴訟請求,原告許某某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原告身份證、戶口薄各一份。
證明目的:原告身份信息。
第二組、結婚證及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證明目的: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周某某未提交答辯及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周某某于2012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于2014年5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J411626-2014-008330)。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許某某無個人嫁妝。2015年7月17日,原告許某某以與被告周某某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向本院具狀起訴與被告周某某離婚,但未提供相關證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2014年5月12日自愿補辦結婚登記,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礎。原、被告雖因瑣事發生過矛盾,引起夫妻關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支持,互諒互讓,真誠溝通,夫妻關系有和好的希望,本院給予原、被告雙方充分的感情恢復期。原、被告應珍惜相互間的夫妻感情,共同維系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對原告許某某要求與被告周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周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丁守軍
代審 判員 葉培緒
人民陪審員 朱東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書 記員 郭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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