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2259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項民初字第02259號
原告王某華,女,漢族,1985年生,住項城市。
委托代理人梁曉雯,河南豫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風,男,漢族,1984年生,住項城市。
委托代理人孫雪蕾,河南商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華與被告徐某風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艷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華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曉雯、被告徐某風及其委托代理人孫雪蕾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華訴稱:2006年原、被告自由戀愛認識,并同居生活,2007年生育長女徐某玉,2009年生育長子徐某皓。戀愛期間,被告隱瞞其患有羊羔瘋病的事實;楹螅桓嫘愿癖┰,雙方經常爭吵,被告辱罵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離婚;2、婚生兒子由被告撫養,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徐某風辯稱:為了更利于孩子的成長,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自由戀愛認識,2006年12月20日辦理結婚證。2007年12月28日生育長女徐某玉,2009年4月25日生育長子徐某皓;楹螅、被告有時因瑣事生氣、吵架,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離婚;2、婚生兒子由被告撫養,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然有時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但二人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為了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二人應本著互讓互諒的原則,加強夫妻感情溝通,消除隔閡,共同珍惜建立起的家庭,以不準予離婚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王某華與被告徐某風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王某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艷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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