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2091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項民初字第02091號
原告付某環,女,1971年生,漢族,住項城市。
被告張某泰,男,1971年生,漢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審理原告付某環訴被告張某泰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訴訟過程中,原、被告現自行協商,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付某環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環負擔。
審 判 長 李太杰
審 判 員 夏康紅
人民陪審員 高 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馬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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