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936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項民初字第01936號
原告丁某旺,男,1989年生,漢族,住項城市。
被告李某甜,女,1990年生,漢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審理原告丁某旺與被告李某甜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丁某旺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丁某旺承擔。
審判員 夏康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馬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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