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804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9-6)
(2015)項民初字第01804號
原告馬某禮,女,1988年生,漢族,住項城市。
委托代理人劉新華,項城市水寨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鄧某星,男,1989年生,漢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禮訴被告鄧某星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馬志禮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有原告馬志禮負擔
審判員 李太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馬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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