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826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8-27)
(2015)項民初字第01826號
原告凡某某,男,生于1964年,漢族,住項城市永豐鄉。
被告劉某某,女,生于1961年,漢族,住項城市永豐鄉。
本院在審理原告凡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凡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凡某某自愿提出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凡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劉 新
審 判 員 白 光
人民陪審員 張高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高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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