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837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9-26)
(2015)沈民初字第1837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住沈丘縣。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住沈丘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潘華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張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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