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846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沈民初字第1846號
原告辛某某,女,漢族,住沈丘縣。
原告韓某某,女,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韓慶偉,男,住沈丘縣北郊鄉高門村777號。系原告韓某某的大伯。
被告豆某某,男,漢族,住淮陽縣豆門鄉。
被告楊某某,男,漢族,住項城市南頓鎮。
本院在審理原告辛某某、韓某某訴被告豆某某、楊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辛某某、韓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辛某某、韓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辛某某、韓某某負擔。
審判員 潘華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張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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