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702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沈民初字第1702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李軍旗,河南恪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漢族,住沈丘縣。
被告盧某某,男,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李貴彬,河南裕恒律師事務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黃某某、盧某某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00元,減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審判員 潘華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夏夏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