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976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11-4)
(2015)沈民初字第1976號
原告高某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周保印,沈丘縣付井鎮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鎮康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某訴被告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承擔。
審判員 陳國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韓 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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