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985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沈民初字第1985號
原告普某某,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老城鎮。
委托代理人毛志鴻,沈丘縣老城鎮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老城鎮。
本院在審理原告普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子女撫養糾紛一案中,原告普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普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普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李 偉
人民陪審員 周明忠
人民陪審員 李 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建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