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724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沈民初字第1724號
原告任某某,女,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周保印,付井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莊某某,男,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莊文通,河南恪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任某某訴被告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負擔。
審判員 潘華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張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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