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722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沈民初字第1722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褚華偉,沈丘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住沈丘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韓 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趙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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