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714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沈民初字第1714號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趙中華,河南恪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住沈丘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陳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韓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蔣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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