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578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沈民初字第01578號
原告林某甲,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
原告林某乙,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系原告林某甲之父。
被告潘某甲,女,1992年10月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
被告劉某,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北楊集。系被告潘某甲之母。
被告潘某乙,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系被告潘某甲之父。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趙中華,河南恪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林某甲、林某乙訴被告潘某甲、劉某、潘某乙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林某甲、林某乙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潘某甲、劉某、潘某乙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林某甲、林某乙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林某甲、林某乙撤回對被告潘某甲、劉某、潘某乙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79元減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林某甲、林某乙負擔。
審判員 樊耀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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