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893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沈民初字第1893號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住沈丘縣付井鎮(zhèn)。
被告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漢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沈丘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甲同居關(guān)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許士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周抗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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