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927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沈民初字第1927號
原告崔某某,男,漢族,住沈丘縣。
被告付某某,女,漢族,住沈丘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崔某某訴被告付某某返還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63元,減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擔。
審判員 竇建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周抗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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