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125號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太民初字第2125號
原告張某,女,漢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太康縣。
委托代理人劉偉,河南陽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漢族,1987年4月23日出生,村民,住太康縣。
委托代理人李瀟,太康縣王集鄉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照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偉、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瀟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農歷10月16日按照風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于2009年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二人于2005年9月16日生育長子王峰,于2006年7月24日生育次子王二峰,于2008年3月23日生育三子王小峰。由于雙方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經常因瑣事生氣吵架,現被告將原告趕出家門,還毆打原告母親和大姨,原告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三個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負擔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婚前財產各歸各有,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原告所述不是事實,原、被告感情很好。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農歷10月16日按照風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于2009年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二人于2005年9月16日生育長子王峰,于2006年7月24日生育次子王二峰,于2008年3月23日生育三子王小峰,上述三個孩子現均跟隨被告生活。原、被告無婚前個人財產,無婚后共同財產,無婚后共同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戶籍證明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夫妻關系受法律保護,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舉辦婚禮后又辦理了結婚登記,屬于合法夫妻關系,婚后生育有三個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被告應當珍惜自己的婚姻,不能因為瑣事影響到感情。原告以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為由要求離婚,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照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付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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