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146號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5-9-20)
(2015)太民初字第2146號
原告李某,女,漢族,村民,住太康縣。
委托代理人李金禮,太康縣城關鎮(zhèn)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漢族,村民,住太康縣。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徐長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訂婚后,按農(nóng)村風俗舉行婚禮,后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原、被告生育長女王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無共同語言,經(jīng)常生氣,實在無法共同生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負擔撫養(yǎng)費;原告婚前財產(chǎn)歸原告所有。
被告辯稱,原、被告感情基礎深厚,夫妻并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于2012年1月12日(2011年農(nóng)歷12月19日)按農(nóng)村風俗習慣舉辦婚禮;2015年于1月14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2013年生育長女王某某。王某某現(xiàn)隨被告生活。原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三組合沙發(fā)1套、電視柜配兩個音響1套、洗衣機1臺、飲水機1臺、電視背景墻1個、吃飯桌1張、被子12條、毛毯1條,均在被告處。原、被告共同財產(chǎn)有兩輪摩托車,在被告處。原、被告無共同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有結婚登記表、當事人陳述、照片、錄音資料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維系婚姻關系的基礎,夫妻之間應互諒互讓、互敬互愛、相互包容、和睦相處,能走到一起是一種緣分,雙方應好好珍惜、好好經(jīng)營這場婚姻,給子女一個健康良好的成長環(huán)境、一個完整溫暖的家,家和才能萬事興。本案中,原、被告舉行結婚儀式,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又生育一女,說明原、被告之間有一定感情。原告雖提起離婚訴訟,但未能提供處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長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 秦 輝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