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206號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太民初字第2206號
原告李某,女,漢族,村民,住太康縣。
被告劉某,男,漢族,村民,住太康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判員 徐長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宋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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