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689號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太民初字第689號
原告王某某。
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廣俊,河南豫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廣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8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8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孩,2010年11月13日生育一男孩。自第二個孩子出生后,被告出走至今。原告經多方打聽仍沒有被告下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兩個子女由原告撫養,被告負擔子女撫養費,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劉某某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二個孩子,被告要求撫養女兒,原告撫養兒子,雙方互不負擔子女撫養費;被告的婚前財產歸被告所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由于原告對被告實施了家暴,造成被告肢體殘疾,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生活幫助費2萬元及精神撫慰金2萬元;原、被告共同債務2萬元,共同負擔。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8日登記結婚,2008年4月30日生育長女王某甲,2009年12月28日生育長子王某乙,二個孩子現均跟隨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被告的嫁妝現在原告處的有四組合柜1套、三組合長條柜1套、單人座木質沙發1個、雙人座木質沙發2個、被子2條。2012年5月3日原、被告因生氣雙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戶口薄、結婚證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良好的感情是婚姻關系存續的基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界線的。本案中,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可見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因此,應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關于原、被告所生長女王某甲、長子王某乙的撫養問題,為便于雙方對孩子撫養有利,長子王某乙應由原告撫養,長女王某甲應由被告撫養,關于撫養費的負擔問題,因二個孩子的年齡相差不大,故原、被告雙方互不負擔對該子女的撫養費用。被告的嫁妝屬于被告一方的婚前財產應歸被告所有。被告其他所辯,因缺乏有效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二、原、被告所生長子王某乙由原告撫養,長女王某甲由被告撫養,雙方互不負擔子女撫養費。
三、被告婚前財產四組合柜1套、三組合長條柜1套、單人座木質沙發1個、雙人座木質沙發2個、被子2條歸被告所有。
上述第三項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西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 太
審判員 高 峰
審判員 秦松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李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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