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201號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太民初字第1201號
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住太康縣。
委托代理人朱榮昌,河南豫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太康縣,經常居住地:太康縣。
委托代理人張玉榮,女,1956年4月20日出生,漢族,住太康縣,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曹松峰,太康縣城關鎮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原告不愿訴訟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以其不愿訴訟為由,申請撤回起訴,是其本人對權利的處分,該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李 子
審判員 陸昆峰
審判員 王紫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張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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