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410號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鹿民初字第1410號
原告謝某某,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鹿邑縣。
被告孫某,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鹿邑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謝某某訴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謝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按普通程序受理了案件,并向原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交納訴訟費通知書》,同時告知原告在立案7日內交納訴訟費,逾期不交,則按自動撤訴處理。截止到9月7日,原告謝某某仍未交納訴訟費用,也未提出緩、減、免交訴訟費等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謝某某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長 張玉梅
審判員 荊武成
審判員 周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翟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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