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993-2號
——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扶民初字第993-2號
原告梁會濤,男,住扶溝縣。
被告宋來山,男,住西華縣。
被告李子月,男,住沈丘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梁會濤與被告宋來山、李子月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梁會濤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對被告李子月的存款予以凍結,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梁會濤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李子月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溝支行賬號1717022101110263991的存款2900元。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 馬新富
審判員 羅紅艷
陪審員 王紅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鄭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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