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215-1號
——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扶民初字第1215-1號
原告王中強,曾用名王忠強,男,住扶溝縣。
被告高春風,男,住扶溝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中強訴被告高春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王中強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對被告高春風位于扶溝縣城關鎮新華胡同的房產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王中強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高春風位于扶溝縣城關鎮新華胡同東側的房產一處(房產證號:0000030256,面積146.51平方米)。查封期間,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轉讓、變賣,不得再對被查封財產設定權利負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 馬新富
審判員 羅紅艷
陪審員 王紅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鄭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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