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495號
——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扶民初字第495號
原告鄒某甲,女,1973年2月1日生,漢族,小學文化,住扶溝縣大李莊鄉劉莊行政村劉莊村2號。
委托代理人劉永堂,男,河南扶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乙,男,1964年9月6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扶溝縣大李莊鄉劉莊行政村劉莊村2號。
委托代理人方國強,男,扶溝縣桐丘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鄒某甲訴被告劉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永堂,被告劉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國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鄒某甲訴稱,1990年7月,鄒某甲與劉某乙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后生有長子劉華威(已成年)、次子劉夢華(2001年10月30日生)、長女劉夢威(1998年9月1日生)。由于雙方年齡相差較大,感情基礎淡薄,經常因生活瑣事生氣,特別是2008年秋,雙方再次生氣后,鄒某甲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已分居七年之久,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劉某乙以鄒某甲涉嫌重婚罪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不管劉某乙此舉的主觀目的怎樣,但客觀上對雙方感情的破壞是無法彌合的,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為此,請求判令解除鄒某甲與劉某乙的婚姻關系;對子女撫養問題,鄒某甲充分尊重劉某乙及子女的意見;鄒某甲放棄婚前財產和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要求。
被告劉某乙辯稱,1、因鄒某甲涉嫌重婚,本案應適用先刑后民原則,應裁定中止訴訟;2、劉某乙與鄒某甲結婚已25年了,劉某乙控告鄒某甲涉嫌重婚也是為了挽回鄒某甲,在對鄒某甲采取強制措施后,劉某乙為了不使家庭破裂,又主動采取措施使鄒某甲取保候審,并作保人,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故請求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
經審理查明,鄒某甲與劉某乙于1990年7月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鄒某甲于2004年前后外出打工后不常回家,2015年春節期間,鄒某甲回到家中居住數日。鄒某甲與劉某乙于1992年6月1日生育長子劉某丙、于1998年9月1日生育長女劉某丁、于2001年10月30日生育次子劉某戊。鄒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扶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6日被執行逮捕,于2015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審。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民政所證明、戶口本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鄒某甲要求與劉某乙離婚,劉某乙不同意離婚,鄒某甲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雖然鄒某甲外出多年,但雙方當事人均陳述鄒某甲是基于打工而外出,并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鄒某甲雖涉嫌重婚罪,但至今并未被法院判決認定其具有重婚事實,因鄒某甲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予判決離婚的情形,故對鄒某甲要求與劉某乙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鄒某甲與被告劉某乙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鄒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馬新富
審判員 羅紅艷
陪審員 王紅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鄭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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