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295-1號
——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扶民初字第1295-1號
原告趙元杰,男,住扶溝縣。
被告邵艷,女,住扶溝縣。
被告周強,男,住扶溝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元杰訴被告邵艷、周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趙元杰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對被告周強位于扶溝縣大李莊鄉周莊村路北的房屋一處予以查封,并以杜某位于扶溝縣城關鎮新建西路XX號的門面樓房一幢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為防止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告造成損失并保證擔保物的穩定性,應依法對該房屋進行查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杜某位于扶溝縣城關鎮新建西路XX號的門面樓房一幢(房權證號:扶溝房權證城關鎮字第00000XXXXX號,建筑面積為182.78平方米),查封期間,可以使用,但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權利負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 馬新富
審判員 羅紅艷
陪審員 王紅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鄭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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