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281號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5-4-7)
(2015)商民初字第281號
原告楊某某,男,漢族,住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
被告王夢夢,女,漢族,住商水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郭自強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 李明法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