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26號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5-3-11)
(2015)商民初字第126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住商水縣。
被告呂某某,女,漢族,住商水縣.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呂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二輝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郭自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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