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946號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4-7-17)
(2014)商民初字第946號
原告任某某,男,漢族,生于1980年8月26日,住西華縣。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生于1966年11月11日,住商水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任某某訴被告王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任海根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郭自強
審 判 員 張斌偉
人民陪審員 李亞東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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