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民一初字第03437號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濟民一初字第03437號
原告齊某某,男,1969年4月8日出生。
被告黨某某,男,成年。
原告齊某某與被告黨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同年8月24日,依法由審判員苗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2月10日,其與被告簽訂轉讓協議,約定其將位于沁園辦事處趙禮莊居委會綜合樓二樓原恒通網吧以及店內除電腦、電腦桌之外的固定設施以10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被告。協議簽訂后,被告只支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被告給其出具欠條。后經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現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0000元。
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2014年2月10日,其與被告簽訂的租房協議一份;
2、2014年4月3日,被告出具的欠條一張。
上述證據證明其將恒通網吧以及店內固定設施以100000元轉讓給被告,現被告尚欠其50000元未予支付。。
本院認證如下:被告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經本院審查,符合客觀、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原告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4年2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租房協議,約定原告將其所擁有的原恒通網吧舊址(趙禮莊綜合樓二樓)及房內水冷中央空調一臺轉讓與乙方,轉讓費100000元,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被告使用,被告后續合同與原告無任何關系。協議簽訂當天,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2014年4月3日被告又支付30000元,剩余50000元給原告出具欠條,內容為:今欠齊某某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黨某某,2014年4月3日。原告稱,原恒通網吧系其從他人處承租經營,2014年2月10日,其將原恒通網吧及店內固定設施轉租給被告,并將房屋鑰匙交給被告。
本院認為:2014年2月10日,原、被告簽訂的租房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協議,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協議簽訂后,原告將房屋鑰匙交給被告,但被告在支付50000元轉讓費后,剩余50000元至今未再支付,該事實有被告出具的欠條為證,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00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齊某某5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苗 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趙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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