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民一初字第3137號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濟民一初字第3137號
原告任某某,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賈迎濤,河南康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魏美歌,河南凌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郭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風險提醒書等訴訟文書。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賈迎濤,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美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其與被告2005年10月19日登記結婚,2006年6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豪。由于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經常因瑣事發生口角,被告對其與孩子漠不關心,其與被告父母無法相處,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其于2014年8月份向法院起訴離婚,經調解后撤訴,后雙方關系未有改善。其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可以撫養孩子,且孩子自己也表示愿意跟隨其生活,現起訴請求判令雙方離婚,郭某豪由其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45000元,依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有程村房屋一套、濟源市親和苑小區2號樓6樓西戶房屋一套、眾泰7600轎車一輛、桑塔納轎車一輛。
被告辯稱,其不同意離婚,亦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撫養,夫妻共同財產請求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2013年3月4日被告所寫的保證書一份,證明雙方經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2、結婚證及民事裁定書各一份,證明其曾于2014年8月份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后撤訴。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本院認證如下: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且該證據符合證據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原告訴稱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9日登記結婚,2006年6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豪。因雙方感情不合,原告于2014年8月份向法院起訴離婚,經調解后撤訴,后雙方關系未有改善。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如下協議:位于濟源市親和苑小區2號樓6樓西戶房屋一套歸原告所有,原告將剩余房貸歸還,夫妻共同所有的眾泰7600轎車一輛歸原告所有,桑塔納轎車一輛歸被告所有;原告另支付被告151400元;原告所借的60000元債務由原告負擔,被告所借的25000元債務由被告負擔;各自名下的保險由各自享有,雙方無其他財產及經濟糾紛。另,本院對郭某豪進行詢問,其表示愿意跟隨母親生活。原告現月平均收入1900元左右,被告月平均收入2500元左右。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需要夫妻雙方用心去維護,夫妻感情需要用心去培養,原、被告婚后發生矛盾,未及時溝通解決,導致矛盾惡化,原告曾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后撤訴,后雙方夫妻關系仍未改善,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且態度堅決,說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婚生子郭某豪的撫養問題,因郭某豪跟隨原告生活時間較長,原告在生活、學習上能夠給予孩子更多照顧和幫助,孩子亦表示愿意跟隨原告生活,故郭某豪由原告撫養為宜。關于孩子的撫養費,被告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結合被告的收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本院予以采信。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因原、被告雙方均同意位于濟源市親和苑小區2號樓6樓西戶房屋一套歸原告所有,原告將剩余房貸歸還,夫妻共同所有的眾泰7600轎車一輛歸原告所有,桑塔納轎車一輛歸被告所有;原告另支付被告151400元;原告所借的60000元債務由原告負擔,被告所借的25000元債務由被告負擔;各自名下的保險由各自享有,本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任某某與被告郭某解除婚姻關系。
二、婚生子郭某豪由原告任某某撫養,被告每月20日前支付撫養費500元,從2015年10月1日起履行至郭某豪年滿18周歲。
三、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151400元。
四、位于濟源市親和苑小區2號樓6樓西戶房屋一套歸原告所有,原告將剩余房貸歸還;夫妻共同所有的眾泰7600轎車一輛歸原告所有,桑塔納轎車一輛歸被告所有;原告所借的60000元債務由原告負擔,被告所借的25000元債務由被告負擔;原、被告各自名下的保險由各自享有。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清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馬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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