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民一初字第03209號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濟民一初字第03209號
原告常某某,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任某甲,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
原告任某乙,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陳立曉,濟源市梨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49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趙功民,濟源市濟水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常某某、任某甲、任某乙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常某某、任某甲、任某乙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25元,減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苗 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趙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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