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民一初字第01194號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濟民一初字第01194號
原告趙某某,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田某某,女,成年。
被告劉某某,男,成年。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田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同年8月17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某、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田某某與劉某某系夫妻;2013年2月左右,被告田某某、劉某某共同向其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之后二被告未予還款。2015年1月22日,二被告給其重新出具了借條,換條至今,二被告仍未償還借款。現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100000元。
被告田某某、劉某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2015年1月22日,被告田某某、劉某某出具的借條一張,證明二被告向其借款的數額。
本院認證如下:被告田某某、劉某某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經本院審查,符合客觀、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的陳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的起訴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3年2月左右,被告田某某、劉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后二被告未予償還借款。2015年1月22日,二被告重新給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今借到趙某某現金壹拾萬元整(100000),借款人:田某某、劉某某。重新出具借條至今,二被告仍未還款。
本院認為:被告田某某、劉某某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實,有2015年1月22日二被告出具的借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借款至今,二被告未予償還借款,現原告要求被告田某某、劉某某共同償還借款1000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某某、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趙某某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0元,公告費560元,由二被告共同負擔,被告負擔部分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苗 丹
人民陪審員 張 桀
人民陪審員 張領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趙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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