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1639號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5-8-31)
(2015)金民三初字第1639號
原告袁某,男,漢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袁某訴被告甲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判員 李愛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馬坤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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