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324號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5-9-22)
(2015)金民小字第324號
原告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趙宏延。
委托代理人xxxx,xx,公司員工。
被告xxx,男,成年,住xxxxxxxxx。
本院在審理原告鄭州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xxx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經本院審查原告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鄭州新世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 付嬌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 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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