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923號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5-9-29)
(2015)金民三初字第923號
原告鄧X,女,漢族,1929年7月8日出生,住鄭州市二七區XX,身份證號XX。
委托代理人孫中啟、王鵬東(實習),河南豫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亓X,男,漢族,1957年7月30日出生,戶籍地鄭州市二七區XX,現住鄭州市金水區XX,身份證號XX。
被告齊X,女,漢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XX,身份證號XX。
被告亓XX,男,漢族,1952年10月21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XX,身份證號XX。
法定代理人司XX,女,漢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亓XX配偶。
被告亓XXX,男,漢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鄭州市XX。
本院在審理原告鄧X訴被告亓X、齊X、亓XX、亓XXX贍養糾紛一案中,原告鄧X撤回對被告亓X、齊X、亓XX、亓XXX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鄧X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鄧X負擔。
審 判 長 李 莉
人民陪審員 馬 莉
人民陪審員 賈榮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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