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392號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5-9-16)
(2015)金民三初字第392號
原告蘆XX,女,漢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XX,身份證號XX。
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南廣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蘆X,男,漢族,1978年5月11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XX。
本院在審理原告蘆XX訴被告蘆X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蘆XX申請撤回對被告蘆X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蘆XX撤訴。
案件受理費18162元,減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蘆XX負擔。
審 判 長 李 莉
人民陪審員 馬 莉
人民陪審員 徐寶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馬麗亞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