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104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9-25)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04號
原告陳某某,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漢族。
被告馮某某,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馮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陳某某承擔。
審判長 于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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