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873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9-16)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73號
原告高某某,女,漢族,1989年1月31日生。
被告栗某,男,漢族,1982年3月24日生。
原告高某某訴被告栗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楊菊鳳
人民陪審員 鄧小紅
人民陪審員 韓俊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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